|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和《宿松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我县教育系统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规范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和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及我县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之和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其中根据基本工资调整的数额计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学校要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教育局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指导,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是学校搞活分配的重点,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设立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考勤津贴、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并考核分配。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以德育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长期性特点。
2、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4、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分配要适当拉开档次。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计分量化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学校制定)
考核内容主要有:政治思想素质、班主任津贴、出勤情况、课时津贴、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教学成果、突出贡献奖等。
1、政治思想素质(不超过10%)。主要考核教职工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的情况。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任务,不得以非组织程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基本要求。
2、班主任津贴(5%-10%)。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注重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考勤(不超过10%)。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据为学校(单位)考勤记载。
4、岗位工作量(不超过30%)。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教职工周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等;超课时部分按平均课时高出一定比例计算津贴。
学校行管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根据各校实际合理核定课时数。
各学校(单位)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
5、教育教学过程(不低于20%)。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坚持教后反思,实施素质教育。
6、教育教学业绩(不低于20%)。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身心健康,较好地掌握知识和技能,在教育教学测评中,成绩优良。能承担上公开课、研讨课、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等。
附加:突出贡献奖。学校每学期可以从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作为特别奖金,奖给业绩特别突出、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或县级以上的名师。
义务教育学区督导员由县教育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职级标准发放,现未担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局管干部比照执行。对曾为学校作出过贡献的老年教师(男55岁及以上,女50岁及以上),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给予适当的课时补助。
校长、副校长及其他局管干部由县教育局组织考核,考核优秀者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学校最高额同等水平,考核合格者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考核基本合格者享受学校平均水平的90%,考核不合格者不参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非局管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不高于学校平均数。
(四)有关要求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3)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的,要不同程度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直到扣完为止。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1、各中小学要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工作。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分配实施工作。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3-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2、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校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县教育局(本期6月20日前上报,以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上报)。
3、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核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考核分配工作结束,及时上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
4、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五、纪律要求
1、实行绩效工资后,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2、县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中小学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3、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附件:1、校长绩效考核指标要点
2、教师绩效考核指标要点
3、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指标要点 |